「理則」: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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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
'''理則'''(logic'''邏輯'''),又譯'''名學'''、'''名理''',日譯'''論理''',思辯之道也,所以推闡思籀,而為諸學立本則者也。其事凡三:[[歸納推理|統括]]、[[溯因推理|溯因]]、[[演繹推理|
*同一之律:物獨本尊,復非他事。
第一四行:
[[傳統邏輯|名學古法]],謂句者三分,曰[[主詞|句主]]、曰[[系詞|綴系]]、曰[[賓詞|所謂]]。如“人皆為必死者”:“人”句主也,“為”綴系也,“必死者”所謂也。辭如“皆”、“無”、“某”、“與”,皆虛字,不可獨用,必有所待而屬之。若爾者,斷句界言,方有定理。今也不然,悟字有綴句者,曰邏輯連字,亦不離於辯法。又如名之為物,或非邏輯,如“人皆為必死者”,以“人”為甲,以“必死者”為乙,其旨則甲乙不二。至中世代之名家,始知事有多重普遍,類有量數隱顯,而亞里氏時未及此,故聞“小眾得全福”,必爰譏句主之不一,此正不知字科所謂[[遞歸結構|遞歸]]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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