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則」: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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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爲士
勝爲士
第一四行:
[[傳統邏輯|名學古法]],謂句者三分,曰[[主詞|句主]]、曰[[系詞|綴系]]、曰[[賓詞|所謂]]。如“人皆為必死者”:“人”句主也,“為”綴系也,“必死者”所謂也。辭如“皆”、“無”、“某”、“與”,皆虛字,不可獨用,必有所待而屬之。若爾者,斷句界言,方有定理。今也不然,悟字有綴句者,曰邏輯連字,亦不離於辯法。又如名之為物,或非邏輯,如“人皆為必死者”,以“人”為甲,以“必死者”為乙,其旨則甲乙不二。至中世代之名家,始知事有多重普遍,類有量數隱顯,而亞里氏時未及此,故聞“小眾得全福”,必爰譏句主之不一,此正不知字科所謂[[遞歸結構|遞歸]]者也。
 
'''抽繹'''者,又名'''演繹'''、'''外籀''',從既得之[[前提|先階]]為推闡者也,故先階雖真,而所抽繹或偽。'''統括'''者,又名'''歸納'''、'''內籀''',因已明之確據而為之察觀者也,故統括不以真偽計,但由[[資料|文書]][[數據|與數]]而斷其事之或然率也。抽繹基於形式邏輯甚密,而統括賴於人工者亦未嘗不嚴,是以思籀之事,要在明其是非之途,而因正術致之,或少借數理[[概率學|幾率之學]],為思議作模具。'''溯因''',亦辯式之一,先察觀,然後作[[假說|臆說]],謂之'''猜想''',如變甲為乙,乙自甲出,溯其原,則由乙知甲也。故溯因者,所以解知已然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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