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則」:各本之異

[底本][底本]
刪去的內容 新增的內容
勝爲士
勝爲士
第一一行:
 
辭之是非以其辯式定之,而無涉乎言義,故名學以形跡為論理之本,判之為:形式邏輯、非形式邏輯、符號邏輯。數理又為符號之玄也。既然,當其出言立意,文軌字式因得而顯宜者,為句可解。故雖人有智拔群氓,發卓世之言,而於名學,刪其繁而微言之則無不可。是之謂顯形。形之顯,所以曉明其本蘊者也,而治理則者,恒蔽言文之浮幻,字法之異情,卉然以無歧之正語述焉,挈之以“與”、“或”,定之以“皆”、“有”。然後造立符文,以為玄具。故名學言事,必昭略儼然,而作學者之語。如云“人皆平凡者”、云“貓皆肉食”、云“希臘人皆達士”。如前之理,確於古時。昔亞里氏以不常語為《前分析篇》解說,首言察名但形質耳,唯其昭顯精玄者足稱本則。故後世以巨製目之。
 
名學古法,謂句者三分,曰句主、曰綴系、曰所謂。如“人皆為必死者”:“人”句主也,“為”綴系也,“必死者”所謂也。辭如“皆”、“無”、“某”、“與”,皆虛字,不可獨用,必有所待而屬之。若爾者,斷句界言,方有定理。今也不然,悟字有綴句者,曰邏輯連字,亦不離於辯法。又如名之為物,或非邏輯,如“人皆為必死者”,以“人”為甲,以“必死者”為乙,其旨則甲乙不二。至中世代之名家,始知事有多重普遍,類有量數隱顯,而亞里氏時未及此,故聞“小眾得全福”,必爰譏句主之不一,此正不知字科所謂遞歸者也。
 
{{stu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