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生產總值」: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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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Y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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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w4j9
東亞同文
第二行:
 
其算法有三。曰生產法,曰支出法,曰收入法。後二者常用。支出法,法以一時之內成貨之總賣價以核算。考其最終出價者,[[居民]]、[[企業]]、[[政府]]、域外之民也。故國內生產總值可為消費、投資、政府支出、外輸四者之和。收入法,法以企業生產之[[成本]]核算。企業之成本,當包羅以下諸項,一則[[工資]]、孳息、[[租金]];二則非公司業主之收入;三為公司稅前利潤;四為轉移支付及間接稅;五為資本之折舊。以上五項之和,亦得總收入。
 
== 名 ==
此詞源[[英語]]''Gross Domestic Product'',東亞諸地各有其譯:中國大陸譯'''國內生產總值''',臺灣譯'''國內生產毛額''',香港譯'''本地生產總值''',日韓譯'''國內總生產'''<ref>韓國漢字作「國內總生産」;日本新字體作「国内総生産」,大典取舊字體爲正。</ref>,越南譯'''內地總產品'''或'''國內總產品'''<ref>越南語構詞顛倒,本作「總產品內地」「總產品國內」,現據文言文法書之。</ref>。然諸名甚長,故東亞諸國今直取英語縮寫'''GDP'''入文也。
 
== 註 ==
<references/>
 
[[Category:計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