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論」: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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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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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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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
數學需證明也,證明需有理也。因果關係,方方面面,皆步步細緻入微,毫無瑕疵矣。
==題例==
'''原命''':三角中若腰等,线两線兩端之角等,而腰引出之其底之外角亦等。
 
'''解曰''':△:三角甲乙丙其甲丙甲乙腰等。言甲丙乙甲乙丙角等又自甲丙线任引之戊甲乙线任引至丁。其乙丙戊丙乙丁外角亦等。
 
'''曰''':如甲戊线甲戊截取一段甲丁等甲己,次自丙至丁乙至己各作直线
即甲己、乙甲、丁丙三角形必全等。何者?此三角形之甲角同甲己甲丁腰又等,且甲乙甲丙腰又等。其底丙丁乙己必等而底线两線兩端相之各角亦等矣。
又,三角乙丙己三角丙乙丁三角亦全等。何者?此形之丙丁乙与∠與角乙己丙既等。 (本
 
而甲己甲丁腰各相等之,甲丙、甲乙线即所存丙己乙丁腰又等(公三:有多角之度等,若所之角度等,所存之度亦等)
 
丙丁乙己底又等(本)。又,乙丙同腰即乙丙丁丙乙己角亦相等也,
 
丙之外、∠乙丙己乙之外∠丙乙丁必等矣。
 
角甲乙己角甲丙丁角既等角甲乙己----角丙乙己、
角甲丙丁----角乙丙丁,所存角甲丙乙等角甲乙丙(公3:等量递减遞減)。故其底之外角等(等三角其三角俱等)。
== 引據 ==
[[歐里得]]《幾何原本》[[徐光啟]]譯
[[category:數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