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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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期貨,異時之交易也。買賣雙方立契,定於他日某時,以某價易以某量某物。其契約預設,條款劃一,以便流轉易手。其交易多於期貨交易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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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
期貨,定契約所以互易於他之交易也。買賣雙方二者立契定於他日某時,以某價易以某量某物。其契約預設,條款劃一,以便流轉易手。其交易多於期貨交易所中,亦有以櫃檯交易者
 
期貨為衍生品屬,以所易之物判,可為商品期貨、金融期貨二者。商賈憂日後貨物市價不測,則以期貨為手段,預價賤者買之,預價昂者賣之,於交割之日,期現二貨之損益相抵,由是不至於盈虧難計。
期貨張本於遠期契約,遠期契約為買賣雙方所定,二者皆憂他日物價之昂貶,致令盈虧之不測。後其契漸有定規,便於轉賣,是為期貨之濫觴。
 
曰若稽古,東瀛之民,首開期貨之市。時在江戶,米價之升降,關乎國計征伐之成敗,米商擁貨而居,揆大米之豐減供求,而異時互易。洎今一八四八年,美國八十二商賈,建芝加哥期貨交易所,是乃先聲。越十七年,芝加哥穀物所,出定劃一之合約,眾所樂用,即今所謂期貨也。中國民國時,滬上交易所紛立,參與者眾。滿洲國嘗於東北十五城立交易所,經營大豆諸物。至於共和國初立,期貨乃絕,及一九九二年,方始復設交易所,方其盛時,凡五十餘所,一度投機極盛。後為國務院所削裁。今所存者,計上海、大連、鄭州,以及中金所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