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刑」: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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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園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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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園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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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
'''徒刑'''者,繫於[[監獄|圜土]]而役使之,以明恥也。唐五刑之一也。[[中夏]]之徒刑始於[[周]],[[秦]]有城旦、鬼薪白粲、隸臣妾之制,[[漢]]始罪人有期,[[曹魏|魏]][[晉]]曰作刑,迨[[元魏]]時,定刑名曰徒刑。隋唐之制,徒刑五:一年,赎铜二十斤;一年半,赎铜三十斤;二年,赎铜四十斤;二年半,赎铜五十斤;三年,赎铜六十斤。其後各朝皆以為成法。
 
晚[[清]]西學大漸,[[沈家本]]等援泰西律例更作[[大清新刑律|刑律]],廢[[]]制而定[[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之制。[[中華民國|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共]]皆用之,至今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