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古天皇」:各本之異

[底本][底本]
刪去的內容 新增的內容
Ericyuen
無編輯摘要
Ericyuen
無編輯摘要
第二一行:
[[六零一年|次年]],始營[[斑鳩宮]],同年,新羅復侵任那,乃使[[阪本康手]]臨[[百濟]],詔急救任那。[[六零二年|十年]],以[[來目皇子]]為擊新羅將軍,屯筑紫島郡。[[六零三年|十一年]]來目皇子急病薨,以其兄[[當麻皇子]]為征新羅將軍,命往筑紫領軍。至[[播磨]],從妻舍人姬王薨,當麻皇子遂返。
 
冬十二月,皇太子倣西國,行[[十二階官位]]。[[六零四年|十二年]]始授百官。時[[百濟]]僧[[觀勒]]獻曆書,遂於是年正月倭始用曆。夏四月,皇太子作《[[憲法十七條]]》,定禮制,揚[[佛教]],定天皇之號。多營佛於畿內。
 
[[六零七年|十五年]],以[[小野妹子]]為遣隋使,奉表,貢方物。表曰:「日出處天子至書日沒處天子無恙。」[[隋煬帝]]不悅,曰:「蠻夷書有無禮者,勿復以聞。」仍遣文林郎[[裴世清]]等來使,居難波新館。既還,妹子奏曰:「臣參還之時,隋帝以書授臣。然經過百濟國之日,百濟人探以掠取,是以不得上。」於是群臣議之曰:「夫使人雖死之,不失旨。是使矣,何怠之失大國之書哉?」則坐流刑。時天皇敕之曰:「妹子雖有失書之罪,輕不可罪。其大國客等聞之,亦不良。」乃赦不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