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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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
'''法家''',《漢志》曰:「蓋出於理官。信賞必罰,以輔禮制。[[易]]曰先王以明罰飭法,此其所長也。及刻者為之,則無教化,去仁愛,專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於殘害至親,傷恩薄厚。」
 
法家起於[[姜齊|齊]],齊地濱海,得漁鹽之利,商賈尤盛,故以法為約。人皆謂[[管夷吾]]法家之始也。[[荀子]]亦游學於齊,雖為[[儒家]]而主重法,此亦得之。於中原,[[鄭]][[子產]]亦嘗鑄刑鼎,法之始成文也。
 
法家之盛在三晉。夫三晉之地高亢,戎狄相望,民風慓悍。[[趙]]北有胡族,東鄰[[中山]];[[魏]]地摻錯列國之間;[[韓]]國小而逼。故三晉之君急求強國之法。法家亦多出於此。蓋[[衛]]出[[商鞅|商君]],韓出[[申不害]],趙出[[慎到]],魏出[[李悝]]。皆為法之大家。悝之[[法經]],始行於魏,後亦見於秦律者。
第九行:
法家之學,主富國強兵之策。秦用之,果列於首強,終夷滅六國而混一天下。於政也,主因時制宜,絕非復古之說。於學也,主以法為教,以吏為師,雜學必禁。秦因之,廢封建、廢諡法、詔焚書、制嚴刑、行連坐。秦民自商君起早習法令,惟新滅六國,民皆不堪重法。是故始皇多幸天下,並遇弒,雖不果而秦亡已種。[[漢]]監之改以[[黃老之術]],至[[漢武帝]]雖尊儒,實以法用。秦之法於漢世亦未廢,酷吏用之甚於秦官。
 
漢武以降,下及[[明]][[清]],至於今世,雖治法者鮮,實歷代所用無不法。今人以明法,非術勢者多矣。蓋泰西制度東傳,尚[[法治]]而貶[[人治]]也。於中國,僅[[香港]]、[[臺灣]]之地律令清明焉。
 
== 法家之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