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序」: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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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四行:
一為甲之最小。三、七為乙之極小,然乙無最小者也。甲乙皆無極大者。
 
取甲之子集,其物之[[公因數]]乃下界,最大公因數為最大下界。
 
取甲之二物,最大公因數為最大下界,最小[[公倍數]]為最小上界,故甲乃格也。取乙之二、三,並無最大下界<ref>乙無一也。</ref>,故乙非格也。
 
不論甲乙,凡子集有下界者,其最大公因數亦存,故有最大下界。故甲乙皆完備也。
 
 
=== 不大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