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
清風翻書
近郊
籍名
簿註
捐助
大典自序
免責告示
尋
「孫小果」:各本之異
語
哨
纂
互動式瀏覽歷史
[底本]
[底本]
←前辨
後辨→
刪去的內容
新增的內容
視覺化
wikitext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八日 (日) 〇六時〇五分審
纂
源帅元美
(
議
|
勛
)
二七三九
筆編輯
無編輯摘要
←前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八日 (日) 〇八時四七分審
纂
悔
源帅元美
(
議
|
勛
)
二七三九
筆編輯
無編輯摘要
後辨→
第三行:
九四年,果強姦佳麗,見捕入獄。母護子心切,托僚矯遲果誕辰二年。庭審,果以未成年人判處[[緩刑]],保外就醫。
九七年冬,果再作惡。領紈絝子弟毆打良家少女,手段殘忍,無所不用其極。緝拿歸案,同年二月,果獲[[死刑]]。入獄後,以發明專利為托,得減刑。西
元
曆
二〇一二年,刑滿釋放,果
改
易其
名
為
'''李林宸''',混跡於春城酒肆營生。多行不法之事也。
一九年春,官府盪掃黑惡。孫小果、涂力軍等惡黨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