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時代」: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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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澤
Francis Von Willi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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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一行:
據《[[孟子]]》所述,西周行井田,一方農地,井字分之,為諸侯擁有。中央地為「公田」,由八家農戶共耕,收成作賦稅;四周為「私田」,八家農戶自用,收成納作己用。春秋之時,列國兼併,諸侯開放地權,計口授田,農戶私有,按收成多寡納稅。
 
=== 庚,始行法 ===
西周之時,以禮樂、宗法治國。及至春秋,王命不行,禮崩樂壞,各地諸侯以法治民,遂有[[鄭國]][[子產]]鑄書立法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