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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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高雄市於[[一九四五年|民國三十四年]]置,屬[[臺灣省]]轄。承日治高雄市分十九區,後縮編十二區。[[一九四六年|三十五年]]併為十區。[[一九五二年|四十一年]],連雅區易名苓雅區。[[一九七九年|六十八年]],併小港鄉,陞格直轄市。時合有[[鹽埕]]、[[鼓山]]、[[左營]]、[[楠梓]]、[[三民]]、[[新興]]、[[前金]]、[[苓雅]]、[[前鎮]]、[[旗津]]、[[小港]]十一區。
 
[[二〇一〇年|九十九年]],縣市併之,統合前高雄縣一縣轄市、三鎮、廿鄉、三山地鄉為二十四區、三山地原住民區及前高雄直轄市十一區,合有三十五區、三山地原住民區,併為新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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