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地方」: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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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府播臺 ==
[[File:Political divisio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svg|thumb|民國一〇三年中華民國政區圖]]
[[一九四九年|三十八年]][[第二次國共內戰|中原易鼎]],[[中華民國政府|國府]]播臺,僅餘[[臺灣省|臺]][[中華民國福建省|閩]]二省,而開府者有臺閩浙新四省。浙江省於[[一九五五年|四十四年]]不置,新疆省於[[一九九二年|八十一年]]不置。後擢[[臺北市|臺北]]、[[高雄市|高雄]]為直轄市。[[一九九八年|八十七年]]臺閩二省,化為虛級,故至中華民國雖列三十五省,實無一治事也。[[二〇一〇年|九十九年]][[十二月廿五日]]'''縣市改制直轄市案'''成,臺北縣改制新北市,臺中縣市改制臺中市,臺南縣市改制臺南市,高雄縣併於高雄市。[[二〇一四年|一〇三年]]擢[[桃園市|桃園]]為直轄市。今實分六直轄市、三市、十三縣。
不置。後擢[[臺北市|臺北]]、[[高雄市|高雄]]為直轄市。[[一九九八年|八十七年]]臺閩二省,化為虛級,故至中華民國雖列三十五省,實無一治事也。[[二〇一〇年|九十九年]][[十二月廿五日]]'''縣市改制直轄市案'''成,臺北縣改制新北市,臺中縣市改制臺中市,臺南縣市改制臺南市,高雄縣併於高雄市。[[二〇一四年|一〇三年]]擢[[桃園市|桃園]]為直轄市。今實分六直轄市、三市、十三縣。
 
今實分二十二部如下。[[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以上為六直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以上為三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以上為[[臺灣省]]十一縣。[[金門縣]]、[[中華民國連江縣|連江縣]],以上為[[中華民國福建省|福建省]]二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