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地方」: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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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八年|十七年]][[北伐]]後,廢諸道,改置專署,一署治數縣。特別區擢為省,地方要邑擢為[[直轄市]]。直隸省易名河北省,奉天省易名遼寧省,併京兆入河北,擢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按|川邊特別區改立西康省}}、寧夏、青海為省。另西藏、蒙古二地方,自俄英收回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擢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按|後易名漢口}}、廣州{{按|後降省轄市,抗戰後再復置}}、西京{{按|後降省轄市,抗戰後復名西安再置}}、重慶{{按|抗戰時置}}為特別市{{按|後稱直轄市}}。
▲ |caption1 = {{small|民國三十四年中華民國政區圖}}
▲ |caption2 = {{small|民國三十六年中華民國政區圖}}
[[一九四五年|三十四年]][[抗戰]]後,[[滿洲]]、[[臺灣]]皆復,原東北三省依滿洲之政區改置東北九省,添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六省,擢瀋陽、大連、哈爾濱為直轄市。立臺灣為中華民國一省。析置海南特別行政區,以備新省。時合有三十五省一特區,並蒙藏二地方,十二直轄市。內戰間,以數省置一公署,以應戰事,遷臺後皆廢,僅[[東南公署]]得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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