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地方」:各本之異

[底本][底本]
刪去的內容 新增的內容
Ketsu1213
Ketsu1213
第一行:
'''中華民國地方''',依《[[中華民國憲法|修憲條文]]》及《[[s:地方制度法|地方制度法]]》常分五級。一級為[[行省|省]]、[[直轄市]]。二為[[縣]]、[[省轄市|市]]。三級為[[鄉]]、[[鎮]]、[[縣轄市]]、[[區]]。四級為[[村]]、[[里]],五級為[[鄰]]。
 
== 法理憲典疆域 ==
[[File:China Proper.jpg|thumb|200px|right|光緒元年大清十八省政區圖]]
蓋[[中華民國|民國]]承[[清|大清]]疆域,廢府改縣。縣者,皆清世縣、廳、州、府也,民國并合為一。[[一九一四年|三年]],在省下縣上間分九十三道。具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廿二省。置京兆、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五特別區,以備立省,另立[[西藏地方|西藏]]、[[蒙古地方|蒙古]]{{按|指外蒙古}}、[[青海地方|青海]]三地方,膠澳、淞滬二商埠,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三地區{{按|後併入[[新疆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