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各本之異

[底本][初定本]
刪去的內容 新增的內容
Ketsu1213
Ketsu1213
無編輯摘要
第七六行:
蓋民國承自清制,具廿二省並蒙藏之地。省下分道,道下置縣。縣者,皆清世縣、州、府也,民國并合為一。蒙藏二地,改置[[蒙古地方|蒙古]]、[[西藏地方|西藏]]、[[青海地方|青海]]三地方,並多置特別區,以備建省。[[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並入[[新疆省]]。[[北伐]]後,廢諸道,改置專署,一署治數縣。特別區擢為省,地方要邑擢為[[直轄市]]。[[一九四五年|三十四年]]後,[[滿洲]]、[[臺灣]]皆復,又析置[[海南特別行政區]],以備新省。時合有三十五省一特區,並蒙藏二地方,十二直轄市。內戰間,以數省置一公署,以應戰事,遷臺後皆廢,僅[[東南軍政長官公署|東南公署]]得存。
 
既遷臺,僅餘二省,而開府者有四,曰臺灣、[[中華民國福建省|福建]]、[[中華民國浙江省|浙江]]、[[中華民國新疆省|新疆]]。浙省於[[一九五五年|四十四年]]不置,新省於[[一九九二年|八十一年]]不置。後擢[[臺北市|臺北]]、[[高雄市|高雄]]為[[直轄市]]。[[一九九八年|八十七年]]臺閩二省虛級化,故至今中華民國雖列三十五省,實無一治事也。民國九十九年[[五都改制]],一百零三年,擢[[桃園市|桃園]]為[[直轄市]],今實分[[直轄市]]六、市三、縣十三。
 
[[File:Political divisio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svg|thumb|right|當世所實轄廿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