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莊公」: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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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六行:
十三年,公與齊君會於柯,曹沫執匕首劫桓公,以使盡歸魯之侵地,既言之,曹沫投匕而還。齊桓公怒,欲悖厥約,管仲即諫,而魯之侵地具歸。
 
二十三年,莊公欲如齊觀社,曹劌以之不禮而諫,公弗從<ref>《國語·魯語上》:「莊公如齊觀社,曹劌諫曰、不可,夫禮,所以正民也。是故先王制諸侯,使五年四王,一相朝。終則講於會,以正班爵之義,帥長幼之序,訓上下之則,制採用之節,其間無由荒怠。夫齊棄太公之法而觀民於社,君爲是舉而往之,非故業也,何以訓民?土發而社,助時也。收攟而蒸,納要也。今齊社而往觀旅,非先王之訓也。天子祀上帝,諸侯會之受命焉。諸侯祀先王、先公,卿大夫佐之受事焉。臣不聞諸侯相會祀也,祀又不法。君舉必書,書而不法,後嗣何觀?公不聽,遂如齊。」</ref>。
二十三年,莊公欲如齊觀社,曹劌以之不禮而諫,公弗從。
 
三十二年,莊公病,旋薨,閔公即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