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投毒案」: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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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zdh
磷原子
增藥名。少修文辭。
第一行:
'''林森浩投毒案'''者,[[復旦大學|復旦]]楓林校區之投毒案也。其主犯'''林森浩'''者,[[潮州]]人,[[復旦大學]]醫學院研究生也。與四川人[[黃洋]]同居一室,瑣事生怨,遂於二一三年三月竊劇毒物[[二甲基亞硝胺|N-二甲亞硝胺]]於實驗室,陰投寢室飲水機內黃洋取水飲,遂純毒發,醫者莫知所以,病革林佯為探病,猶隱而不言,黃洋死而不知其所。或有路人告黃洋師兄,或毒殺也,訴至有司案之,林為始作俑者,遂東窗事發。彼時,[[清華]][[朱令案]]未破,復旦案既發,輿論汹湧、民情激憤,黎元共誅。一審以故意殺人罪獲[[死刑]]。林不服,上訴。法院不從,蓋以林為醫學生知其藥毒之劇也。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林氏伏誅。
[[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