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大典:毀典」:各本之異

刪去的內容 新增的內容
Davidzdh
無編輯摘要
掌中纂 纂於掌中卷
WAN233
無編輯摘要
第三行:
倘有後生新晉,難解凡例章法,先行纂典,竟有謬誤,'''不宜'''謂毀典,而宜[[WP:誘掖新進策|勸誘之]]。
 
毀典者,殃及眾人,凡見者俱宜補殃文,遂告之。若遇狂徒,宜[[維基大典:報毀典|至此]訊有秩,用是止之。
 
==兼查==
*[[維基大典:屢毀大典文觀者]]
*[[維基大典:報毀典]]
 
[[分類:維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