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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毛澤東主義共產黨」: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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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一二月一一日 (一) 一三時三三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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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姆
(
議
|
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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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封鎖豁免者
、
總校官
九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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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編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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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一二月一一日 (一) 一四時二〇分審
纂
悔
LNDDYL
(
議
|
勛
)
二五一
筆編輯
細
→黨宗
簽
:
簡化字
掌中纂
纂於掌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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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六行:
十三.凡反革命大復辟變節之人,迎改革開放之人;同廟堂者串通之人,永不得任官。凡於反革命大復辟劃界者,既往不咎。
十四.凡反
复
復
辟大革命
运动
運動
顯者觀之,捷速參與,實則投機者,不得任官。
十五.革命幹部者,人民之勤務工也。凡重要幹部外者,皆不得配諸掌車之人。
第四四行:
十七.凡行賄貪污者,危害人民利益者,不以眾庶為基者,皆免其官也。
十八.凡革命烈士
.
、
革命者之家属
.
,
其後人皆有偏委。
十九.凡携款外逃之貪官,無論何地,皆捉其歸案。若拒不歸案者,就地處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