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大典:簿之權限」: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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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ished user 192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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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ished user 192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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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六行:
 
=== 分校官、總校官 ===
'''分校官'''、'''總校官'''皆可定本。如校官不察,雖有更易,覽者弗能覺也。文章經校官校對,加以過目,可呈與眾人也。詳覽[[幫助:校對]]。
'''分校官、總校官'''者,維基大典之[[Special:近易|近易]]查者也。為防[[維基大典:破壞|破壞]],巡查者須覽與類之,并准其本。
 
=== 有秩 ===
'''[[維基大典:有秩|有秩]]''',同於眾人,並為編輯,惟兼掌庶務,司理大典方針,是以不可自稱。權責如下:
* 纂[[維基大典:卷首|卷首]]及[[維基大典:見護之頁|見護之頁]]。為防見惡,卷首現已見護矣。
* 護或解護大典之頁。參閱[[維基大典:護頁方針]]、[[Special:Log/Protect|保護誌]]。
* 悔纂。雖簿者及匿名皆可悔纂,有秩悔之更捷矣。
* 封或解封IP或簿名。如無特情,封一日足矣,參見[[維基大典:察禁律]]、[[Special:Ipblocklist|列禁簿、禁址]]。
* 上列諸多權限,僅限有秩之簿,不適於普通簿,亦不適於雙重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