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各本之異
[初定本] | [初定本] |
刪去的內容 新增的內容
細無編輯摘要 |
細無編輯摘要 |
||
第一行:
'''共和''',又譯'''公和'''、'''公治'''、'''民主'''、'''共治''',政體名也。國從共和之制,則謂之共和國、民國、公治之國、民主國。旨在[[天下為公]]。《法意》有云:「公治者,國中無上主權,主於全體或一部分之國民者也。」其制有二,曰庶建
有[[梁啟超|梁任公]]倡[[虛君共和]],其言曰:「第五種,虛戴君主之共和[[政體]]。[[英國]]是也,今謂立憲。英人恒自稱為大不列顛合眾王國,或自稱為共和王國。其名稱與美無異,淺人驟聞之,或且訝為不詞。不知英之有王,不過以為裝飾品,無絲毫實權,號為神聖,等於[[偶像]]。故論政體者,恒以英編入共和之一種。其後[[比利時]]本此意編為成文[[憲法]],[[歐洲]]各小邦多效之。故今日歐洲各國,什九皆屬虛戴君主之共和政體也,今省名曰虛君共和制。」是言也,遮撥庶建之論也,與革黨抗對,時人以保皇譏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