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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五) 一四時五三分審
察源碼
Itsmine
(
議
|
勛
)
司空
、
總校官
、
有秩
二八四六五
筆編輯
細
→農桑、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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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五) 一四時五六分審
察源碼
Itsmine
(
議
|
勛
)
司空
、
總校官
、
有秩
二八四六五
筆編輯
細
→稅賦
後辨→
第二二六行:
=== 稅賦 ===
康熙朝,社稷日定,然戶冊不清,
地
少
擁地者竟均
反而
多
報
徵
,貧者不堪重賦,相率逃亡,故丁、地載冊之增,概不符實<ref>莊吉發:《清世宗與賦役制度的改革》;學生書局(一九八五年),頁六十九。</ref>。康熙五十一年,詔曰: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以絕暴斂;又採[[攤丁入地]]之策,併[[丁稅]]入[[土地稅|地稅]]。是故[[
無產者
流民
]]不患稅負之重,
擁
地
者
主
則
增
賦
增
,以緩[[土地
兼併|
兼併]],兼促工肆<ref>丁光玲:《清朝前期的人口增長與人口壓力》。</ref>。然賦制不更,至鴉片戰後,流弊叢生,尤以白銀外流,銀日貴而錢、穀日賤,納銀之責,加諸百姓,貧者愈貧,國勢由是日衰。
=== 商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