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逆之合」: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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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Y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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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行:
 
可逆者,徵蓋有四:其一,生效所處須為密閉者,否則若生[[氣體]],則去之而不復在,而逆效亦不成矣,終為不可逆矣。其二,正逆兩效乃為對立而歸一也,正逆方向之效雖對立而並存矣,兩者不可分矣。其三,正逆生效之條件同等,'''若條件非同而雙方皆能行效者,不為可逆者也'''。其四,可逆者,不能盡效,反應物恆有餘者矣。
 
反應物、產物之[[濃度]]者,以個別化學物之
 
== 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