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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大典:察禁律」: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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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六日 (日) 〇八時三〇分審
察源碼
Vanished user 1929210
(
議
|
勛
)
二二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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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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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七行:
*隳典被禁者,持顯名、隱名地址至有秩處,興議論,凡欲解禁,必誓不再犯,解禁之後復舊者,鞫永禁。
==== 疏 ====
*議曰
:
:
欲申訴者,許以隱名地址為之。持顯名者無需隱名地址。
*永禁例不赦。
[[category:維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