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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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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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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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 ==
明有[[三法司]],曰[[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審事,大理寺驗之,都察院監事司風紀。刑部之下,復置十三[[清吏司]],聽訟斷獄。刑死以下者,一決於刑部。死、流之刑,與寺、院共治。是為[[會審]]。諸布政使司,置[[提刑按察使]]。州府并屬縣,則以州官為之。明世,大小鄉村,置申明亭,亭有老人,理鄉中爭訟
 
三法司不司軍戶。軍中律法,悉聽衛所[[鎮撫司]],理軍戶之訟,正軍法焉。都司之下亦置有斷事司,參預軍法。
 
== 帝系 ==
* [[明太祖高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