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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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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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八行:
曰若兵器,明初有寶源局、軍器局、兵仗局。製碗口銃以備軍用。[[永樂]]以降,著為常制。[[明成祖|成祖皇帝]]伐蒙古,用火銃齊射之術。[[于謙]]守京師,亦賴火器得全。[[萬曆]]中,[[樂清]][[趙士楨]]自製諸火器、戰車,作《[[神器譜]]》。[[努爾哈赤]]興於遼東,明廷乃引[[紅夷炮]]制之。時朝廷自西洋購炮,已而仿製之,中華之有巨炮,實肇跡於明也。是故火器之用,以明為盛。<ref>王兆春《中國古代兵器》第二十七頁
</ref>
== 律法 ==
明有[[三法司]],曰[[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審事,大理寺驗之,都察院監事。刑部之下,復置十三[[清吏司]],聽訟斷獄。
 
三法司不司軍戶。軍中律法,悉聽衛所[[鎮撫司]],理軍戶之訟,正軍法焉。都司之下亦置有斷事司,參預軍法。
== 帝系 ==
* [[明太祖高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