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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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五行:
十七世紀[[荷蘭]][[阿貝爾船長]]先至,稱「新荷蘭」,環行之,知其非小島矣。百又六十四年後[[庫克船長]]復至,已而為[[大英帝國]]所有,大英後盡遣囚於方土,口乃增,曰「[[新南威爾斯]]王屬殖民地」(英文:Crown Colony of New South Wales)。
 
十九世紀立國,名「[[新南威爾斯]]」,[[一八二四年]]其督[[麥卡利]]上奏英王,議名此大陸為「澳大利亞」,此詞乃[[拉丁文|古希臘文]]也,意「南方之大陸」,英王準奏。[[一九零一年]][[一月一日]]各區間議合為:「澳大利亞聯邦」,[[維多利亞女王]]允其立憲,臣屬[[大英帝國|大英]]。
 
後[[悉尼]]、[[墨爾本]]相爭為都,久未得解,英王[[伊麗莎白二世]]遂下詔,營新都[[堪培拉]]。[[一九六八年]]重修「澳大利亞成法」(英文:Australia Act),乃去英自立之。但仍奉英王為澳大利亞聯邦國王。設總督代英王駐澳,惟國政獨立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