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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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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六月一二日 (日) 〇六時三〇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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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澤
(
議
|
勛
)
五五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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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六月一四日 (二) 一三時一八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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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
沈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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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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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行:
草木有香,曰[[香草]]、香木,如[[艾草]]、[[沈香]]、[[龍腦香]]、[[奇楠]]、[[檀香]];[[獸]]亦有香,若[[麝香]]、[[靈貓香]]等物是。雜合諸香,則有[[線香]]、[[丸香]]、[[印蒃香]]、[[塔香]]、[[盤香]]、[[香球]]。
人皆好香,故
取之
焚
燒
之
以聞其臭,可以怡神、祛濁、除蟲。
亦可
以之入[[茶]]、入[[酒]]、入藥,或[[香囊|容之以囊]]
者
,皆而有之。
祭祀、求神、拜佛亦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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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