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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穀歌」: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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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三月一〇日 (四) 一一時二一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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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04.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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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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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三月一〇日 (四) 二〇時二一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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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
損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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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
|
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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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七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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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行:
肇乎公元[[一九九八年]]。時董事有二:曰[[佩奇]],曰[[布林]],皆學於[[斯坦福大學]]。[[貝托爾斯海姆]],[[太陽公司]]之魁也,甚嘉之,注資二十萬。始肇[[互聯網]]之[[搜尋引擎]],人多用之,其勢遂大壯。及[[二〇〇四年]],上市於[[納斯達克]]。居十年,其資產逾九百三十七億矣。
二〇一〇年春,其不服官
之審查
令
也
。官怒,遂
將
逐
之
逐出國門也
。而後,防火長城時擾之,達之甚艱,後於二零一四年初夏閉之。
==兼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