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大典:察禁律」: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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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齋
新文「夫維基肇始,諸典斯成,修文繕章,撰者之勞。莫不草憲制而行律例,因權衡而鞫殘賊。不立制度,則未之前聞。今察諸維基之垂象,以……」
 
損齋
第五行:
*顯名隳典,初觸,置警告模板。再三為之,適情鞫置。
*隱名隳典,有秩不知其所由,逐一察之,滄海一粟。故凡隱名隳典者,咸禁七日,勿論初、再。
==== 疏 ====
*議曰:所謂隳者,凡言不實、壞文貌、置廣告、言輕狂、言恫嚇、辱斯文、辱人名者,皆為隳典。
*問曰:如何則壞文貌?
第二六行:
*無妄被禁者,持顯名、隱名地址至有秩處,興議論,爾後有秩酌情治之。
*隳典被禁者,持顯名、隱名地址至有秩處,興議論,凡欲解禁,必誓不再犯,解禁之後復舊者,鞫永禁。
==== 疏 ====
*議曰:欲申訴者,許以隱名地址為之。持顯名者無需隱名地址。
*永禁例不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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