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志」: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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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z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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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
蓋自[[清]]季以降,制度文物大變,舊制多廢。[[中華民國|民國]]雖立,而國事不寧。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進握神州,方成定局。然[[中國內戰|內戰]]殘餘,至今未去,兩岸分立,各主其天下。故天下雖止得一中華,至制度文物,南北各異也,地方職官亦然。
 
==中華民國地方==
[[File:Political_divisions_of_the_Republic_of_China(Taiwan).svg|250px|thumb|中華民國實轄廿二部]]
蓋民國承自清制,具廿二省並蒙藏之地。省下分道,道下置縣。縣者,皆清世縣、州、府也,民國并合為一。蒙藏二地,改置[[蒙古地方|蒙古]]、[[西藏地方|西藏]]、[[青海地方|青海]]三地方,並多置特別區,以備建省。[[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並入[[新疆省]]。[[北伐]]後,廢諸道,改置專署,一署治數縣。特別區擢為省,地方要邑擢為[[直轄市]]。[[一九四五年|三十四年]]後,[[滿洲]]、[[臺灣]]皆復,又析置[[海南特別行政區]],以備新省。時合有三十五省一特區,並蒙藏二地方,十二直轄市。內戰間,以數省置一公署,以應戰事,遷臺後皆廢,僅[[東南軍政長官公署|東南公署]]得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