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積分」: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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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emann sum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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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emann sum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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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行:
十七世紀,[[牛頓]]以微分之法、[[萊布尼茲]]以積分之道,獨開發微積分之觀念,微分、積分二問題合而為一,就數學及科學,貢獻甚鉅。
 
而後,[[柯西]]以(ε, δ)之極限定義,實現無窮小量之問題,於[[魏爾斯特拉斯]]之後,微積分之更為扎實。乃在[[歐拉]]、[[拉格朗日]]、[[拉普拉斯]]之下,入[[高等微積分]]。
 
==極限==
第二三行:
積分基礎,常以黎曼和之極限訂定之。
 
微分積分,相剋相生也:積而微之,得之原者。問曰何以?其可證也。[[微積分基本定理也]](亦曰之牛頓-萊布尼茲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