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則」:各本之異

[底本][底本]
刪去的內容 新增的內容
勝爲士
無編輯摘要
勝爲士
無編輯摘要
第一〇行:
辭之是非以其[[邏輯形式|辯式]]定之,而無涉乎言義,故[[邏輯學|名學]]以形跡為論理之本,判之為:[[形式邏輯]]、[[非形式邏輯]]、[[符號邏輯]]。[[數理邏輯|數理]]又為符號之玄也。既然,當其出言立意,文軌[[文法|字式]]因得而顯宜者,為句可解。故雖人有智拔群氓,發卓世之言,而於名學,刪其繁而微言之則無不可。是之謂顯形。形之顯,所以曉明其本蘊者也,而治理則者,恒蔽言文之浮幻,字法之異情,卉然以無歧之正語述焉,挈之以“與”、“或”,定之以“皆”、“有”。然後造立符文,以為玄具。故名學言事,必昭略儼然,而作學者之語。如云“人皆平凡者”、云“貓皆肉食”、云“希臘人皆達士”。如前之理,確於古時。昔[[亞里氏]]以不常語為《[[前分析篇]]》解說,首言[[具體名詞|察名]]但形質耳,唯其昭顯精玄者足稱[[原則|本則]]。故後世以巨製目之。
 
[[傳統邏輯|名學古法]],謂句者三分,曰[[主詞|句主]]、曰[[系詞|綴系]]、曰[[賓詞|所謂]]。如“人皆為必死者”:“人”句主也,“為”綴系也,“必死者”所謂也。辭如“皆”、“無”、“某”、“與”,皆虛字,不可獨用,必有所待而屬之。若爾者,斷句界言,方有定理。今也不然,悟字有綴句者,曰邏輯連字,亦不離於辯法。又如名之為物,或非邏輯,如“人皆為必死者”,以“人”為甲,以“必死者”為乙,其旨則甲乙不二。至[[中世紀|中世代]]之名家,始知事有多重普遍,類有量數隱顯,而亞里氏時未及此,故聞“小眾得全福”,必爰譏句主之不一,此正不知字科所謂[[遞歸結構|遞歸]]者也。
 
'''籀演'''者,又名'''演繹'''、'''外籀''',從既得之[[前提|先階]]為推闡者也,故先階雖真,而所籀演或偽。'''統括'''者,又名'''歸納'''、'''內籀''',因已明之確據而為之察觀者也,故統括不以真偽計,但由[[資料|文書]][[數據|與數]]而斷其事之或然率也。籀演基於形式邏輯甚密,而統括賴於人工者亦未嘗不嚴,是以思籀之事,要在明其是非之途,而因正術致之,或少借數理[[概率學|幾率之學]],為思議作模具。'''溯因''',亦辯式之一,先察觀,然後作[[假說|臆說]],謂之'''猜想''',如變甲為乙,乙自甲出,溯之,則由乙知甲也。故溯因者,所以解知已然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