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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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ng|[[:ja:中華人民共和国の行政区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常分四級,曰'''[[省]]級'''、'''地級'''、'''[[縣 (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鄉]]級'''。鄕之下,尚有村級,常爲[[村]]、[[社區]],然作「基層自治組織」,非列正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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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等地方爲「鄕級」,有鄕、鎭。於[[內蒙古自治區]],鄕級地方謂[[蘇木]]。鄕級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置民族鄕,內蒙古則置民族蘇木。[[市轄區]]之下,有縣級人民政府之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所轄地方,謂「街道」,以代鄕鎭之置(卽街道直隸縣級政府,而無地方自治)。鄕級地方尚有[[縣轄區]],一九九〇年代前風行,今(二〇一一年)僅存二區。「類鄕級行政單位」,有開發區、科學技術園、大學城、農場、果園,乃至兵團、監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視[[臺灣]]爲自國領。詳見[[臺灣問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甲級地方一覽 ==
[[File:Zhongguo quhua zheng.png|480px|thumbnail|right|甲級地方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甲級地方共三十四,合二十三[[省]](含臺灣)、五[[自治區]]、四[[直轄市]]、二[[特別行政區]]。本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官定爲準,以[[漢語拼音]]列序。
==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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