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本之異
[底本] | [底本] |
刪去的內容 新增的內容
細 添模 |
無編輯摘要 |
||
第一三行:
!甲 省級
|[[省]]
|[[
|[[特別行政區]]
|[[民族區域自治|自治區]]
第四六行:
|-
|}
== 槪 ==
中國地大,民十之有四事[[農|農桑]]<ref>[http://www.esri.go.jp/jp/prj/int_prj/2010/prj2010_03_11_03.pdf '2010-2030年中国産業構造の変化動向に対する展望'](日本語)</ref>,故以四級地方分而治之。甲等地方謂「第一級行政區劃」,或「省級」,劃中國大陸爲二十二省、五[[自治區]]、四[[直轄市]]。從嚴而論,特別行政區非省級,而實同諸省。
乙等地方爲「地級」,有[[地級市]]、自治州、地區。今中國地級地方多爲'''[[地級市]]''',多承'''省'''而轄縣、縣級市。地級市曰市,實含市區及所附之村,乃爲一地區。
丙等地方爲「縣級」,有縣、[[縣級市]]。於中國,「市」之所轄爲「縣」。自一九八〇年代[[改革開放]],[[直轄市]]、諸巨邑(地級市)皆迅拓市區,故有所轄之[[市轄區]]。
丁等地方爲「鄕級」,有鄕、鎭。於[[內蒙古自治區]],鄕級地方謂[[蘇木]]。鄕級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置民族鄕,內蒙古則置民族蘇木。[[市轄區]]之下,有縣級人民政府之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所轄地方,謂「街道」,以代鄕鎭之置(卽街道直隸縣級政府,而無地方自治)。鄕級地方尚有[[縣轄區]],一九九〇年代前風行,今(二〇一一年)僅存二區。「類鄕級行政單位」,有開發區、科學技術園、大學城、農場、果園,乃至兵團、監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視[[臺灣]]爲自國領。詳見[[臺灣問題]]。
== 註 ==
<references/>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
[[Category: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