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公理」: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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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行:
角甲乙丙合角乙甲丁小于二直角者,則乙丙從丙直行引長必相交甲丁從丁直行引長。
==史==
公理五不比前四者,甚為冗長,不易見其明也。有泰西疇人指其不足為公理也,然嘗以首四公理證平行公理,皆不可得,更有證其不可由四公理得者。
後有捨平行公理而造新幾何者,概稱[[非歐幾何]],[[射影幾何]]、[[雙曲幾何]]等皆如是。
第一七行:
*有二線不相交而處處等距
*二線皆與另一線平行,則前二線相平行
{{幾何術語}}
[[Category:幾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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