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術基本定理」:各本之異
[底本] | [底本] |
刪去的內容 新增的內容
細無編輯摘要 |
無編輯摘要 |
||
第一行:
{{math}}
'''算术基本定理''',亦名
泰西疇人[[歐基里得]]先證之也,
第一五行 ⟶ 第一六行:
證引論曰:若甲不可整除乙(A <math>\nmid</math> B),則甲乙之最大公約數為一,依[[裴蜀定理]],必有數子(X)丑(Y),使甲子之積加乙丑之積,其和為一('''XA+YB=1'''),故得可示丙以甲乙子丑('''C=C(XA+YB)=CXA+YBC''')。因甲整除乙丙之积,故上式之右皆可为甲整除,故得甲整除丙,引論得證。
既證引論,乃證惟一性曰:設有某數,析其為質數之積,其途有二,取其最小者,名之為丁('''D'''),則可記作('''
[[category:數學]]
[[zh:算術基本定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