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自然權利也,又名天直原權。蓋人為萬物之靈,居天地之間,無貴無賤,皆有天賦人,不可褫奪。今寰宇諸國,泰半尊人權為道義,以為臧否團體之繩墨。然人權之義,既宏而泛,各國所見不一,履行各異,往往齟齬,或成各國紛擾爭執之由也。

《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一七八九年八月二六日

基本内容

人權之義,彌綸甚廣,熙攘爭吵,莫衷一是,茲列人所共識者於下:

一曰生命權,此人之為生靈之根本。苟無此權,種種利益,盡成空中樓閣,鏡花水月。殺戮恐嚇折磨之行,咸背離人權之舉。各國皆以殺人之罪,施以重典。

二曰自由權。

三曰財產權。此生命自由兩權之孳乳。人若生存,能填所欲,則非倚財物不可。劬勞所得,不為他人所佔,斯生命自由之保障。

四曰尊嚴權,此亦生命自由兩權之派生。人無尊嚴,若狗彘之類,他人不以人視之。故人之為人,皆有尊嚴。辱罵威脅,騷擾中傷,種種行徑,不為人權所容。

五曰獲助權。天災人禍,人所難免。若得四方之援,則生命稍安。

六曰公正權。天生萬民,原無差異,或恃財、權、族、籍而界眾人之權益,別而視之,以分三六九等,實大悖人權之義。人平等而自由,須秉公正一端,方能維護人權。苟無公正,則人權實為錦衣肉食者之私器,普羅大眾之枷鎖也。

價值依據

憲政體制中,今人多製細目於律法,以界定人權之張弛。然人權非憲法所賦,誠天也。故憲法之用,在保障一端,以踐行人權之義。考諸實際,猶可見以律法踐踏人權之先例。昔如法西斯之政權,悍然修憲以亡他族。

馬裏旦曰:“人權之基石乃自然法。”自然法者,天地之倫理也,超然於政治之律法,不言而喻。自然法之說,簡而言之,乃人之言行為道德所範,道德之為物,源於人類之天性與造化之真理。自然法之法學,則以道德為法律之基石,律法乃道德之考量。

西塞羅曰:“有一律法,與造化相和,適用眾人,永世不易,此即正確之理性也。人之欲以律法貶斥斯理,實不當之舉。限之滅之,無時能遂,永不能行。“


評價準繩

西人以為人權放諸四海皆准,倚其國强軍良,文化昌明之利,倍倡此說。而他國之不甚興旺者,堅以人權之施用,視乎國情而定,由是則以西方為非。地有沃瘠,國有貧富,國之富者中,牲畜寵物,優待有餘。貧者則呱呱之嬰,猶有缺食少醫之困。不獨貧富之異,於文化尚千差萬別。故而人權之界說,解釋紛亂,不成共識。更有人權南橘北枳之憂。

有識者欲解此困,倍費思索。英人學者米爾恩,倡議一說,曰最低標準之人權者。中有兩見,其一,社會有先後貧富之異,道德有千差萬別之見,此處人以為天經地義者,不必然適用於他處之民;其二,無論眾群有何殊異,人權必有一底限,為天下之所共崇奉者。總而言之,米爾恩以為,人權有底限,所以普適萬疆;人權若適用四方,則必有最低之限。

批評

馬克思主義者以為,人權非天賦,實所謂生產力之產物也。人權無非西方一特權,有階級之特徵者。曰:“階級未滅,則種種自由平等之辭,盡皆虛妄,或自欺,或誆工人,甚或謬言於勞力為資本家所剝削者。無論如何,種種皆旨在維護資產階級之利。”馬克思力主人權之立,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由是解放人類。捨此,則人實非平等,而為私有制所拘役也。

國際人權組織

人權岐見

 
舊金山同性戀自豪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