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志

蓋自季以降,制度文物大變,舊制多廢。民國雖立,而國事不寧。至共和國進握神州,方成定局。然內戰殘餘,至今未去,兩岸分立,各主其天下。故天下雖止得一中華,至制度文物,南北各異也,地方職官亦然。

民國地方

 
中華民國實轄廿二部

蓋民國承自清制,具廿二省並蒙藏之地。省下分道,道下置縣。縣者,皆清世縣、州、府也,民國并合為一。蒙藏二地,改置蒙古西藏青海三地方,並多置特別區,以備建省。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並入新疆省北伐後,廢諸道,改置專署,一署治數縣。特別區擢為省,地方要邑擢為直轄市三十四年後,滿洲臺灣皆復,又析置海南特別行政區,以備新省。時合有三十五省一特區,並蒙藏二地方,十二直轄市。內戰間,以數省置一公署,以應戰事,遷臺後皆廢,僅東南公署得存。

既遷臺,僅餘二省,而開府者有四,曰臺灣、福建浙江新疆。浙省於四十四年不置,新省於八十一年不置。後擢臺北高雄為直轄市。八十七年臺閩二省,化為虛級,故至中華民國雖列三十五省,實無一治事也。 九十九年十二月廿五日縣市改制直轄市案成,臺北縣改制新北市,臺中縣市改制臺中市,臺南縣市改制臺南市,高雄縣併於高雄市。今實分五直轄市、三市、十四縣。

三十五省十二直轄市二地方一特區列如下。綏遠省歸綏熱河省承德遼北省遼源安東省通化松江省牡丹江合江省佳木斯遼寧省瀋陽吉林省吉林察哈爾省張垣河北省清苑山西省陽曲黑龍江省北安嫩江省齊齊哈爾興安省海拉爾江蘇省鎮江安徽省合肥浙江省杭州,遷臺後治大陳島福建省福州,遷臺後治金門江西省南昌山東省濟南河南省開封湖北省武昌湖南省長沙廣東省廣州廣西省桂林四川省治成都、貴州省貴陽雲南省昆明西康省康定陜西省西安甘肅省蘭州青海省西寧寧夏省銀川新疆省迪化,遷臺後治臺北、臺灣省臺北,後遷治南投。以上三十五省。西藏地方拉薩蒙古地方庫倫。以上二地方。海南特別行政區海口哈爾濱瀋陽大連北平天津上海南京青島漢口廣州重慶西安臺北高雄為直轄市,隸行政院。

今實分二十二部如下。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以上為五直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以上為三市。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以上為臺灣省十二縣。金門縣連江縣,以上為福建省二縣。

共和國地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三十四部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公元一九四九年十月元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立,都北平,改北京。立五大行政區,分中華為三十省,十二直轄市,五行署區,並自治區、地方、地區各一,多沿民國舊制。此後十數年間,數年一變,至一九六八年方定,時分廿二省、五自治區、三直轄市。省下分地級、縣級、鄉級,各地名號均異,按方俗名之。地級含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縣級含市轄區、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特區、盟區、林區。鄉級含區公所、鎮、鄉、蘇木、民族鄉、民族蘇木、街道。鄉級之下,在野稱村、在國稱社區,由民自理。省級之長曰省委書記,省長居其左,以黨領事也。至一九九七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立,越二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立,遂成今貌。分廿三省、五自治區、四直轄市、二特別行政區,合三十四部。

三十四部列如下。遼寧省瀋陽市吉林省長春市河北省石家莊市山西省太原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江蘇省南京市安徽省合肥市浙江省杭州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東省濟南市河南省鄭州市湖北省武漢市湖南省長沙市廣東省廣州市四川省成都市貴州省貴陽市雲南省昆明市陜西省西安市甘肅省蘭州市青海省西寧市海南省海口市臺灣省有事,未定所治。以上廿三省。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以上五自治區。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天津市為四直轄市。並香港澳門二特別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以其舊法治。香港分十八區,澳門分七堂區。其長皆稱行政長官。

它典

 
敘事完備,有條不紊,遂列正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