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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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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 (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國營事業之著作不在此限。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亦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交通標誌標線號誌圖像,請另參見Template:PD-ROC-Traffic Signs及Template:PD-ROC-Road Markings。
公有領域
中華民國政府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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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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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 二〇一九年一二月二日 (一) 〇三時二四分 | | 二一六矩二一六(一〇 KB) | Jitcji | Official image |
|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一日 (四) 一二時二八分 | | 五〇〇矩五〇〇(六 KB) | Jitcji | User created page with UploadWiza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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